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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也有財產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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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也有財產繼承權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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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有繼承權嗎

兄弟姐妹為第二代旁系血親,是血緣關係(或擬製血親)最近的旁系血親,他們共同生活於一個家庭之中,互相幫助,互相照顧,關係密切。因此我國《繼承法》將兄弟姐妹之間列為相互可以繼承遺產的法定第二順序範圍內。《繼承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

(一)同父母兄弟姐妹之間,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之間,相互享有遺產繼承權。

(二)養兄弟姐妹之間,是指養父母所收養的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之間形成的一種養兄弟姐妹關係。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相互有遺產繼承權。但是,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而終止,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三)繼兄弟姐妹之間,是指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之間,他們之間的關係是基於父或母與他人再婚而產生。如他們之間有撫養關係的,相互享有遺產繼承權(投有撫養關係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不影響其親兄弟姐妹相互之間享有的遺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