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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的生活情況

法律1.99W
羈押期間的生活情況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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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十五天生活情況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分開羈押的。刑事拘留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是在行政拘留所,條件比看守所強好多:
一、上下鋪,提供被褥(當然要收費),夏有電扇,冬有暖氣。
二、每日伙食費15元,早上、晚上各兩個窩窩頭,中午兩個饅頭,稀飯或菜湯,均限量。每日另加5元,可以管飽,也可以吃上點菜。
三、每日關在房間裏,不放風。家屬可以隨時前去探望,所送的物品被剋扣一點後,本人還是能得到的。
四、一般不會被打或被體罰,因為都是被拘留的,誰也呆不長,所以不會相互欺負。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三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一)鬨鬧、打架鬥毆的;
(二)毆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
(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
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准,並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