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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生效前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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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生效前轉移財產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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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生效前轉移財產怎麼辦

  在起訴的同時就申請財產保全,保全不成功,就要掌握好轉移財產的證據,以便以後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