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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收割機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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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收割機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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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割機是否按交強險賠償

收割機是否按交強險賠償收割機也是按照交強險來賠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聯合收割機是行走式農業機械,不能離開拖拉機單獨工作,只是拖拉機的配套機械,刁某的聯合收割機未投保交強險,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範圍內行為人先行賠償,超過限額部分由雙方當事人按責負擔,亦符合有關規定。

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行使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從上述規定看,上道路行駛的聯合收割機應作為機動車對待,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聯合收割機是行走式農業機械,不能離開拖拉機單獨工作,只是拖拉機的配套機械,刁某的聯合收割機未投保交強險,判決刁某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範圍內先行賠償,超過限額部分由雙方當事人按責負擔,亦符合有關規定。2007年1月22日,中國保監會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

規定,批准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申報的《拖拉機交強險費率方案》(見附件),明確了拖拉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基礎費率標準。2007年3月23日農業部、中國保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實施〈拖拉機交強險費率方案〉的通知》(農機發〔2007〕6號)。強調拖拉機作為主要的農業機械,是現代農業的重要物質技術基礎,在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中發揮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積極推行拖拉機交強險,建立和完善農業機械保險制度,有利於拖拉機駕駛人增強交通安全意識,促進道路交通和農業生產安全發展;有利於及時妥善處理事故,解決農民的後顧之憂,維護農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自2007年4月1日起,對凡是申請辦理拖拉機註冊登記、申領定期檢驗合格標誌的,要查驗投保拖拉機交強險憑據。對已辦拖拉機交強險的或屬於2006年7月1日前已經投保機動車商業三責險未到期的,依法准予辦理註冊登記、核發定期檢驗合格標誌。各保險機構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公司應當定期通報情況,溝通信息,逐步建立有關拖拉機註冊登記、定期檢驗、交強險投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交流機制與信息平台,強化監管,為拖拉機交強險的深入實施創造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