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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

法律1.83W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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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算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應當協商解除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卻單方強行解除的。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尚未達到過失性辭退的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違法裁員的。
5、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在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在勞動合同需要順延的情形下強行終止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