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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特別規定

法律2.43W
累犯特別規定

我們都知道,在法律當中對於積極配合法律的犯罪人員是可以給予一定的優惠減刑的這也是為了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感化犯罪人員,當然,對於不同的刑期減緩手段其使用條件也是不同的,那麼特別累犯該怎麼處理?本站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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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關於累犯特別規定是什麼?

七、將刑法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1.前後罪的要求。前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後罪是這三類罪中任一類罪。也即,前罪與後罪只要是這三類罪即可,不要求保持一致。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包括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所有罪名。
(2)恐怖活動犯罪不僅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資助恐怖活動罪,而且包括恐怖組織實施的各種犯罪。
(3)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不僅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而且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各種犯罪。
2.成立特別累犯不要求的事項:
(1)前後罪的主體要求是已滿十八週歲的人。【2012年司法考試三大本更新】
(2)前後罪不要求是被判或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3)後罪發生的時間,不要求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