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犯罪不會構成特別累犯
一、哪些犯罪不會構成特別累犯
按照《刑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在認定特別累犯時,需要注意以下三點問題:
1、前罪和後罪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2、前罪和後罪發生的間隔時間無限制,所受刑罰種類及期限無限制。
3、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後罪時都必須年滿十八週歲。
以上三條是構成特別累犯的條件,特別累犯的條件,其它的犯罪則就是不會構成特別累犯了。
二、認定累犯的條件
在實踐中,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累犯,只要看起是否符合累犯的犯罪條件。一般來説,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就構成累犯:
1、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後兩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後兩罪中有一個是過失犯罪,都不構成累犯。
2、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後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低於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於有期徒刑的,都不構成累犯。
3、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後罪時都必須年滿十八週歲。如果犯前罪時未滿十八週歲,即使犯後罪時已滿十八週歲,也不能構成累犯。
但這只是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只要犯罪嫌疑人滿足上述條件的,就是一般累犯。其處罰判刑,同樣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的,與一般罪犯判刑沒有大不同,只是量刑時會從重處罰。
特別累犯是與一般累犯不同的,雖然都屬於累犯,但其中特別累犯中涉及到構成的犯罪可以説是更為特殊的,主要包括三類,即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也就是説,如果不是犯這三類罪的話,雖然可以認定為累犯,但也只能是一般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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