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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

法律2.68W
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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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糾紛怎麼認定

為了降低經營風險,在一些借款合同案件中,強勢的債權人往往要求保證人提供不可撤銷擔保。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是債權人與保證人約定的,保證人不得隨意免除保證責任或者放棄某些抗辯權的約定,甚至會約定不因債權人和債務人借款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

不可撤銷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承認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效力符合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意思自治表現在獨立擔保中,就是保證人通過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的約定放棄了法律賦予其的抗辯權,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效力是沒有問題的。

2、從現行立法上看,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與主債務分離符合我國《擔保法》第5條的規定,即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這裏的約定顯然是針對擔保合同與主合同之間的關係而言的,而不是對擔保合同效力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