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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如何寫

法律1.63W
答辯狀如何寫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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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如何寫

可以參考以下案件的離婚答辯狀:答辯人:×××
就馬××與×××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根據本案的法律事實,夫妻雙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備《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答辯人也不同意離婚,肯請法院依法判決原告不得與答辯人離婚,理由是:
1. 本案原告與答辯人於2003年冬認識,經過一年多的相互瞭解,彼此接納了對方,2004年12月17日,兩人登記結婚,婚前漫長的相識相愛過程,使得兩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礎,婚後一直關係不錯,這一點原告在訴狀中明確予以認可。
2. 原告要與答辯人離婚的真是原因,根本不是原告在訴狀中所陳述的那樣,而是原告家庭特別是原告之母知道答辯人是乙肝攜帶者後,害怕被傳染上乙肝所致,原告之母先是以分家為由,將答辯人騙到其源,逼答辯人自行離開。
3. 原告以為分居兩年就具備了離婚條件,實際上是對《婚姻法》的嚴重誤讀。《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予以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其中分居兩年只是形式要求,感情不和才是實質要求。答辯人在前面已闡明夫妻感情並不存在不和的情形,原告也對此予以認可,至於原告所説的“分居”,也並非《婚姻法》概念下的“分居”,原告是因為工作原因不在家,答辯人是由於婆婆的原因有家不能回。本案中的分居,根本就不是感情不和的結果,對照《婚姻法》第32條,本案無論在實質要求還是形式要求上均不符合離婚條件,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不將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