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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離婚再生育政策

法律2.45W
浙江省離婚再生育政策
廣東省再生育政策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規定對再生育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夫妻一方為本省户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户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新會當地制定的超生一個孩子的社會撫養費的基數因為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可能會隨着新會地區人民年均收入的適當調整高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基數,等於是超生的孩子越多,社會撫養費也會不斷的進行翻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