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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相鄰路糾紛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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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相鄰路糾紛上訴狀
相鄰路糾紛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被告):於某,男,1983年12月24日生,漢族,身份證320×××××××,住南京市鼓樓區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1982年9月17日生,漢族,身份證號620×××××××,住南京市棲霞區。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張某,女,1985年11月5日生,漢族,身份證號320×××××××,住南京市棲霞區。

上訴人因相鄰關係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鼓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

2、請求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相關訴訟費。

上訴理由:

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有失公正,無故擴大上訴人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根據南京市鼓樓區號203(204)室房屋結構圖就認定該過道為公共通道判決拆除,有違客觀事實,並未考慮上訴人的實際情況,不利於解決相鄰糾紛。上訴人所佔用的通道,按照房屋的原有

結構圖來看,此通道僅上訴人一家可以使用,其他住户根本無法使用。但因為該房原為廠房,設計存在一定的缺陷導致該通道成為了“法律意義”上的公共部分。上訴人佔用該通道也是逼不得已,是因為被上訴人的204室衞生間漏水直接影響到上訴人的正常生活,且上訴人佔用通道的行為並沒有影響到被上訴人的生活居住。

一審法院還認為上訴人203室北面防盜門與被上訴人204室北面防盜門現相鄰較近,雙方同時開啟時互相有影響。上訴人認為這個相互影響不是上訴人佔用通道造成的,而是房屋原始設計本身存在的缺陷。如果上訴人沒有佔用通道,只要被上訴人的204室正常開門,就會影響上訴人的正常通行。上訴人認為這個問題很好解決,只要203室和204室都把門改裝成向內開,這個問題也就解決了,並沒必要判決上訴人拆除通道建築。

2、一審法院在本案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涉案通道具有利用上的排他性。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認定上訴人對該通道有專有權。

基於以上理由,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特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相鄰路糾紛上訴狀範文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