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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書可以直接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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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書可以直接更名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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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下達判決書直接執行違法

扶養費。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醫療費用的、撫卹金;(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撫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