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商標局審定申請的先後順序

法律5.56K
商標局審定申請的先後順序
破產財產清償的先後順序

公司破產時用破產財產清償債務。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時及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人所有的供破產清償的全部財產。破產財產清償的先後順序是:


1、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共益債務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額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