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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簽收單,買方又否認收到貨物,賣方怎樣證明已經履行供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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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簽收單,買方又否認收到貨物,賣方怎樣證明已經履行供貨義務
無簽收單,買方又否認收到貨物,賣方怎樣證明已經履行供貨義務
出賣人僅以增值税專用發票及税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出賣人提交的運輸單證、買賣合同等能與增值税發票、税款抵扣證明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的,法院應當認定出賣人履行了交付義務。

風險提示: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1、注意留存交易往來的證據
在合同無約定也未形成有效補充協議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據“交易習慣”來確定賣方的供貨義務。在賣方主張雙方存在某種“交易習慣”的情況下,該舉證責任應由賣方來承擔。賣方可通過此前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訂購單、送貨單等憑證來證明雙方存在某種固定的交易習慣。
2、賣方謹慎對待貨物簽收
建議賣方在簽收環節注意以下兩點:
首先,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簽收負責人。雙方通過在合同中約定特定的簽收負責人,並要求由該負責人在運輸憑證上簽字確認,可以有效避免此類糾紛。
其次,賣方應制定簽收單或收貨單。賣方可以在簽收單或收貨單上載明貨物的名稱、型號、數量等基本信息,買方指定的簽收負責人進行簽字確認之後,賣方也可依據該簽收單或收貨單主張買方已完成了貨物的外觀驗收,買方無權主張賣方交付的貨物存在數量或其他外觀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