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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構成

法律2.34W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構成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構成
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
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於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不影響該罪成立。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是指將沒有入賬的資金挪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將沒有入賬的資金作為貸款發放其他單位或個人。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