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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設立信託時簽訂的信託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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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設立信託時簽訂的信託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時簽訂的信託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時,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權限;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税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風險提示:信託公司應當妥善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及其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委託人、受益人有權向信託公司瞭解對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要求信託公司作出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