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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犯罪會被追究什麼責任的

法律1.12W
假冒註冊商標犯罪會被追究什麼責任的
假冒註冊商標犯罪會被追究什麼責任的
  一、對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達到本規定立案標準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違法所得(即銷售收入,下同)數額達到下列標準的,應予立案:

  (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犯罪人通謀,為其提供製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以假冒註冊商標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三、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一)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所列行為,非法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三)項所列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在二萬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雖未達到第二條第(一)、(三)項或第三條規定的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二)假冒他人已經註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

  (三)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的商標標識的;

  (四)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五、企業事業單位具有上列行為達到本規定第二、三、四條立案標準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凡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具有直接聯繫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案件,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自已直接受理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偵查。

  七、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高檢發研字(1993年)1號文件印發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