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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院地域管轄

法律3.04W
行政訴訟法院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法管轄法院的管轄範圍有多少?
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個訴訟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轄權的情況。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共同管轄情況有: 行政複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行政複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與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權管轄。根據《行訴法解釋》第9條,如果行政機關基於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一併管轄。 臨界不動產案件。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這裏比較常見的是因臨界庫區、保護區而發生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