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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整體轉讓涉税

法律1.46W
經營管理整體轉讓涉税
經營管理整體轉讓涉税處理是怎麼樣的?
 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一家企業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  縱觀相關政策,企業整體轉讓應按以下原則進行税務處理:不徵收營業税和增值税  根據《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徵收營業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2]165號)規定: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税徵收範圍,不應徵收營業税。  根據《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2]420號)規定: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税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税的徵税範圍,不徵收增值税。  應繳納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整體轉讓屬企業全部財產的所有權轉讓,應根據產權轉讓所立的書據依萬分之五的税率繳納印花税,但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税。  根據《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即轉讓房地產)具有法定增值額的應當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税,轉讓非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的建築物、其附着物則不繳納土地增值税。 以上是經營管理整體轉讓涉税處理,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