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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次卧租房合同

法律2.94W
出租次卧租房合同
出租人如何解除租房合同

1、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所以,出租人想要解除租房合同,必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租房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租房合同對違約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租房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租房合同中無約定的,出租人不履行租房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無論對於出租人來説還是承租人都需要尊重合同約定的精神,畢竟這是雙方在真實意願情況下所簽訂的任何一方,如果違背的話,另外一方都有權利要求對方進行一定的賠償,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自然是可以將這個合同進行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