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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政策性搬遷收到的補償款

法律1.76W
企業因政策性搬遷收到的補償款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

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企業 所得税處理的應當是因政府行為而進行的政策性搬遷,因企業自身原因而進行的搬遷不得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搬遷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是從政府財政、土地部門直接取得的收入。對搬遷企業直接從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取得的補償,不屬於《通知》中所稱的政策性搬遷收入。企業因政策性搬遷而處置除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其它資產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税的處理可以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搬遷企業取得實物補償的,以簽訂補償協議時確定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搬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可自政府搬遷公告、文件明確的搬遷期限開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內暫不併入應納税所得額,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應將已實際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按照《通知》的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


五年期滿後,因同一搬遷行為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應一次 性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從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中扣除的項目限於以下五項:購建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新的固定資產支出、購買土地使用權支出、其它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安置職工支出。除此之外的其它支出,不得從中扣除。企業按照規定將因搬遷拆除的固定資產或其他資產報廢的損失,或安置職工的其他支出已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的,不得重複計入扣除。搬遷企業應自取得第一筆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的年度納税申報時,將政府搬遷文件、公告,原佔有土地已進行招、拍、掛的文件,政府確定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總額以及實物補償方案、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購買土地使用權、技術改造、購置其它固定資產、安置職工計劃或立項報告等的收支預算,向其企業所得税的主管税務機關備案。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要將重置 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購置其它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改良、進行技術改造、安置職工的實際支出計劃、立項文件等資料,在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時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我們國家關於徵收土地的問題的相關政策,作出了非常詳細的規定,這主要就是為了,妥善的安置被徵收者,其中就包括對被徵收土地的人給予一定的補償款項發放,這類型的補償款項是不需要交到國家税收的,因為屬於政府集體徵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