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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行政複議

法律2.39W
審計行政複議
防止審計行政複議是怎麼規定的呢?
審計行政複議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審計行政複議的對象是具體的審計行政行為; (2)審計行政複議活動的引起是以審計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的; (3)審計行政複議的審查權是由享有複議管轄權的審計行政複議機關來行使的; (4)審計行政複議的核心內容是對有爭議的具體審計行為是否合法或者適當進行審查; (5)審計行政複議的結果是做出新的具體審計行政行為,即審計行政複議決定的; (6)審計行政複議的申請人多數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7)審計行政複議是按規章程序進行的。 審計行政複議的範圍 1、對審計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不服的。 2、對審計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 3、對審計機關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4、認為審計機關的具體審計行政行為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5、申請審計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審計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審計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認為審計機關侵犯其他產權的。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複議的其他具體審計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