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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葫蘆超載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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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葫蘆超載試驗
電動葫蘆特種設備判定標準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符合以下情況的電動葫屬於特種設備,不在此例的不是特種設備。第九十九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五)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