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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的設定

法律1.76W
強制措施的設定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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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行政強制法》第十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法》頒佈施行前,不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也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甚至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也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改變了行政強制設定“政出多門”的混亂局面,為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確立了統一的原則和規則。

1、法律可以設定各類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雖然具有臨時性和預防性,但其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調整和干預卻是直接的、強制的。例如,收容審查涉及對被收審人人身自由權的干預,暫扣物品涉及對物品所有人財產權的干預。根據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凡是為公民設定義務或者剝奪、限制公民權利的事項都屬於法律保留的範圍,排除其他法規、規章。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屬於法律保留的事項,行政強制權原則上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設定。通俗地説,法律不禁止公民做的就是公民的自由,法律未明確、具體設定行政強制權的,行政機關就不具有該項行政職權。通過法律直接設定行政強制權,既是實現行政機關其他行政職權的有效保障,也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有力保護。

2、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部分行政強制措施。

在權利義務設定方面,法律的保留並不是絕對的。除了涉及公民基本權利必須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予以調整的事項以外,許多國家的立法機關都通過法律授予行政機關制定必要規則的權力。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的行政強制措施,但是多種多樣的,而根據一個性質程度方面的不同的話,可以做出一個不同的區別對待,比如説在設定的主體方面的話,也是有一個區別的,而人生自由只能由法律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