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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屬於民法調整對象

法律1.61W
婚姻關係屬於民法調整對象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樣的,但是不幸的家庭就有不同的不幸之處。從幸福的婚姻家庭案例中總結幸福的經驗,從不幸福的婚姻家庭案例中分析不幸福的原因,讓不幸的家庭變成幸福的家庭。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婚姻關係屬於重婚財產如何分配

事實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事實上的重婚構成重婚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重婚罪。

法律只保護合法權益,重婚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違法,所以重婚的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其財產糾紛不能依靠法律進行分割,重婚財產處理的情況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討論:

(一)無子女情形

重婚財產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首先可以進行調解,參加調解的必然包括重婚雙方以及重婚罪的另一配偶。

如果調解不成由法院審理,因為重婚不受法律保護,所以重婚期內的財產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只能當做同居財產處理,具體處理方式是各自的財產都歸重婚前財產持有人,不能對重婚期內的財產進行分割。

(二)有子女情形

如果重婚期內二人有了孩子,首先仍是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由法院審理。關於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遵循保護子女原則,撫養子女的一方將會分得較多財產,其餘的按照個人財產處理。

這裏需要説明的是,重婚屬於法定婚姻無效情節,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