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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罰款在哪裏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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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罰款在哪裏交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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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罰款去哪交


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罰款決定後,被處理人應當在行政處理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處理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麼行政拘留的罰款去哪交?具體規定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作出罰款決定,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一百九十二條 被處罰人未在本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將依法查封、扣押的被處罰人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抵繳罰款。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超過罰款數額的,餘額部分應當及時退還被處罰人;

(二)不能採取第一項措施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拍賣財物,由公安機關委託拍賣機構依法辦理。

第一百九十三條 依法加處罰款超過三十日,經催告被處罰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