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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 輕微 瀆職

法律2.67W
超期羈押 輕微 瀆職
超期羈押算瀆職嗎
超期羈押算瀆職。超期羈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時限的一種違法行為。超期羈押不僅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違背法制理念,褻讀法律尊嚴,嚴重損害了公安司法機關在人民羣眾中的良好形象。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對超期羈押現象予以堅決的糾正和根除。 按照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 所以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造成抄起羈押犯罪嫌疑人31天時,可以有以下兩種保護自己的措施:一、如果最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二、如果最後背叛徒刑的,被羈押的天數可以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