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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竟合

法律3.28W
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竟合
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的混同

運輸合同中,合同標的物的特殊性決定,違約的損害結果主要體現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受到侵犯,旅客人身傷亡和託運物滅失毀損的屬直接損害,運輸遲延的屬間按損害。因此,違約侵犯的不僅是合同債權,而且也包括合同以外的其他權利和利益。其次,行為人可以是特定當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如第三人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其他同車船機運送的貨物造成特定貨物毀損的等,承運人應負法律責任。但當代市場經濟中,契約自由讓位於限制契約自由,所有權不可侵犯讓位於限制所有權,因而導致違約和侵權的區分漸失其原有意義。由於運輸合同的法定化、專門化、社會化和標準化,更是由於運輸合同標的物的特殊性,違約即是侵權,侵權必定屬於違約。因而區分違約和侵權缺乏必要的理論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