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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條

法律1.43W
刑法第39條
刑法第209條第4款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的是觸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應受的刑罰,其中第四款為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而第三款規定的發票則是指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即如果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則應當按照第二款處罰,即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