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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對違約金條款

法律2.88W
合同解除對違約金條款
筆者認為合同解除後,不適用違約金條款,理由如下:
,而是一種民事責任,合同接觸後視為合同自始不存在。解除權人當然不能依據原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主張違約金,但這種法律後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違約金條款是原合同的一部分,已經履行的。《合同法》97條對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規定的非常明確“合同解除後,但他不屬於違約責任方式,終止履行,而是屬於合同違約後的一種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合同解除後的一項法律後果,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該條約也歸於消滅。2,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更不表現為違約金,只能要求賠償損失、解除合同就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後法律後果也不表現為違約責任、合同的解除雖然也是基於違約的事實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的性質,尚未履行的,不具有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