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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通過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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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通過法院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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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法院裁決解決


雙方最終都不歡而散的情況下,那只有通過法院來解決問題。這是一種最無奈的解決方法,因為雙方都得浪費時間浪費金錢。而且絕大部分的結果都是決裂的。所以,這一招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事情,當然,我們得承認這是最有決定效力的行為,因為任何人都得遵守法院的裁決。

有的房主要求裝修公司返工或維修;有的房主已對原裝修公司失去信心,不想再讓它返工或維修,只要求它賠償損失。這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也都符合法律的規定。 首先看雙方是否在裝修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

《民法通則》第11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也有相同的規定。據此,簽訂裝修合同時,可以約定如果某個施工項目所用材料不合格,則此項施工的費用,包括材料費和工費應從總價款中扣除,已付款的,應由裝修公司退回。也可以約定如果某個施工項目因施工不規範造成部分工程不合格,如部分牆磚脱落或部分牆面起泡等,則應按不合格部分佔此項目的比例,扣除此項目的價款。如果合同中有相關的約定,則可以根據這些條款確定損失賠償額。

如果雙方在裝修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那麼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第1款:“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的規定和《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規定,房主可以要求裝修公司按實際損失賠償。當然實際損失如何確定,雙方可能仍會有分歧。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後由裝修公司按評估的價值與合同約定價款的差值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