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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累犯可以掐期嗎

法律2.61W
故意傷害累犯可以掐期嗎

暴力犯罪是我國當前刑事犯罪活動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現象。由於國際恐怖活動的影響,海外黑社會組織向祖國大陸的不斷滲透。國內暴力犯罪活動也日趨嚴重。運用法律手段遏制、預防暴力犯罪,特別是嚴重暴力犯罪,是當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環節。在中國,暴力犯罪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是中國刑法和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故意傷害輕傷累犯的量刑標準

在處罰幅度以內從重。

相比肯定説過於籠統,否定説過於武斷而言,筆者認為,折衷説還是比較可取的,但是折衷説又顯得過於寬泛了,折衷説認為只要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就可以作為構成累犯的前提條件,這明顯是超出了我國刑法規定的消極承認範疇。因為我國和外國的累犯構成要件在罪次和罪質上都不大相同,而且即使相同,對同一罪的處罰也是不盡統一的,這樣就會造成認定的困難而給我國刑事審判實踐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所以,筆者認為,應當對摺衷説作出一定的限制,不能凡是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都可以作為構成累犯的前提條件,而應該結合我國刑法第9條作出規定,使累犯在涉及到外法域時有一個共同的標準,而不至於盲目。刑法第9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也就是説,對那些國際犯罪的犯罪人在經過外國審判並實際執行刑罰的,而後又在我國觸犯有期徒刑以上罪的,可以構成我國刑法意義上的累犯。因為目前我國簽訂的有關國際犯罪的條約,其中規定的都是嚴重危害國際社會和人類安全的犯罪,如果對這些犯罪人在經過前次刑罰處罰後在我國又再次在一定的時期內犯罪不以累犯論處,將達不到刑法特殊預防的目的,而且也是與我國累犯的設置初衷相違背的。所以筆者認為,可以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規定對那些我國刑法第9條中所規定的國際犯罪的犯罪人,在經過國外判決並執行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在過後一定時間內又在我國犯罪並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構成累犯。

一旦被認定為累犯,結合法律中對累犯量刑標準的規定,此時往往是按照實際構成的罪名來量刑,具體處罰的時候除了要考慮到犯罪情節外,同時還需要對累犯從重處罰。並且法律也規定了不得對累犯適用緩刑和假釋。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