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的解答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如何管轄
1、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地方勞動仲裁委只受理本埠在本勞動仲裁管轄範圍內註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糾紛和外埠在本勞動仲裁管轄範圍內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糾紛。
2、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3、案件受理後,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4、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5、對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管轄,或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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