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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擔保的基本方式有幾項

法律3.15W
債權擔保的基本方式有幾項
債權擔保的基本方式有幾項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3、動產質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4、權利質押。
5、留置: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6、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