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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財務公司設立異地

法律1.41W
集團財務公司設立異地
集團成立財務公司的條件

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2、請前一年,母公司的註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3、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淨資產率不低於30%;


4、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税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5、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6、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7、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8、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9、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前幾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淨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税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