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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刑法

法律2.27W
販賣毒品刑法
販賣毒品

販賣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販賣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這是各種毒品犯罪行為侵害的共同客體。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營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販賣,事實上具有販賣毒品的可能性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未遂)。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微量毒品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本罪的主體是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單位能成為販賣毒品罪的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卻仍然進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不論販毒是為了金錢還是為了精神上的滿足,被抓到的毒販司法機關會凍結其所有的賬户避免出現資金轉移的情況,因此販毒被抓會查其銀行卡。毒品的危害巨大,遠離毒品每個人都應該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