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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工傷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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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認定決定幾日內作出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工傷人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當前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其中,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傷認定辦法》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