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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複核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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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複核機構
行政處罰複核機構的制度規定是什麼的
1、有關行政處罰複核機構的制度規定,法制工作小組具體負責一般程序處罰案件的核審工作。 2、一般程序處罰的案件調查終結後,辦案機構應寫出調查終結報告,並組織3名以上有關人員進行合議,填寫《案件合議記錄》,將《調查終結報告》、《案件合議記錄》、《行政處罰審批表》連同全部案件調查材料遞交法制工作小組進行書面核審。 3、法制工作小組接到辦案機構遞交的核審材料後,應當進行登記,並指定具體承辦人員就案件內容進行書面核審: (1)本機關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2)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3)定性是否準確; (4)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5)程序是否合法; (6)處罰是否適當。 4、法制工作小組應在3日內完成核審工作,根據不同情況,提出核審意見: (1)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的,同意辦案機構的處理意見; (2)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補充調查的意見; (3)使用法律、法規、規章不正確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或重新辦理的意見; (4)不適用本機關管轄的案件,建議按有關規定移送有關機關或組織。 5、經法制工作小組核審認為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依法不應當處罰的,由辦案機構報主管領導做出不予處罰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 不予處罰的案件應制作結案報告,並裝訂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