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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中間人不知情但獲利屬於不當得利嗎

法律1.06W
詐騙中間人不知情但獲利屬於不當得利嗎
詐騙中間人不知情但獲利屬於不當得利嗎
1、對詐騙活動不知情的不認為是犯罪,但是所得好處費屬於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如果中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在實施詐騙犯罪行為而予以配合實施的,構成詐騙罪的共犯,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如果中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他人在實施詐騙犯罪行為,是被欺騙而成為中間人的,不構成詐騙罪的共犯,不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但所得好處費是非法所得,必須予以收繳。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