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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退休年齡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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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退休年齡簽訂勞動合同
職工接近退休年齡,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辦發[1996]131號文規定: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2)勞動者如果在合同期滿時,己接近《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0週歲),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在終止勞動合同後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以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


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辦理退休手續;如果不是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同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辦理退職手續。


對於向穩定發展自己的事業的勞動者來説,與用人單位簽署一份長期的勞動合同更加有利於自己的發展和利益的維護。勞動合同書的簽署實際上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有效維護各自權益和相互合作的途徑,雙方應當遵守勞動合同的內容,以免給對方帶來不好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