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合同法159條效力待定

法律2.12W
合同法159條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同法關於效力待定是怎樣的呢?

民法通則已經規定了效力待定的行為(如無權代理)。合同法對此予以了繼承和發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均屬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權利人可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依法撤銷(此撤銷不同於合同法第54條的撤銷。第54條的撤銷是對生效合同的撤銷,此處的撤銷是對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銷)。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權利人沒有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沒有依法撤銷的,合同無效。法律規定當事人為民事行為時要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代理時要有代理權,處分財產時要有權處分,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行為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但考慮到社會生活的複雜性,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一律作無效處理有時不僅不能實現前述目的,反而會徒增當事人和社會的麻煩。合同法設立追認制度有利於在保證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財產流轉;規定相對人有權催告、撤銷,能使相對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無效合同的發生頻率,使法律更好地調整各種紛繁複雜的交易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