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復婚夫妻財產
法律2.3W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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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又復婚財產怎麼算
復婚之前的收入都屬於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只要是在結婚證登記日之前的財產,無論是初婚登記,還是復婚登記,都屬於婚前財產。而離婚後所分得的財產,即使是復婚,也屬於個人財產。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裏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於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係密切,對於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於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
(三)繼承、接受贈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願,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麼,該財產就屬於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於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於夫妻特有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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