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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核和立案的區別

法律3.22W
初核和立案的區別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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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走私核材料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以下是關於走私核材料罪立案標準的回答,僅供參考:
1、本罪走私的對象限於核材料。核材料是核燃料、核燃料產物和核聚變材料的統稱,最常見的如鈾、鈈等可發生原子核裂變或聚變的放射性材料。核材料包括成品和半成品,但不包括含鈾、鈈等元素的原礦石。
2、本罪走私行為的具體表現與走私武器、彈藥罪完全相同,也有三種,行為人只要有其中之一即可。
3、走私核武器的,不構成本罪,而應當以走私武器、彈藥罪定罪處罰。
4、本罪與非法買賣、運輸危險物質罪的區別主要有兩點:
(1)對象範圍不同。本罪限於核材料,而後者還包括核材料以外的其他危險物質;
(2)後者不包括將核材料運輸進出境,也不包括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買賣核材料以及直接向走私人收購核材料的情形。
綜上,我們現在已經對認定走私核材料罪的內容已經有所瞭解。應注意的是,在實際案件中,對於行為人走私核材料的情節不同,處罰的標準也不相同。如果您有朋友涉嫌走私核材料罪,一定要聘請專業的刑事律師辯護,爭取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