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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殘

法律2.79W
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殘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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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一定是工傷嗎

不一定。職工由於外出導致工傷的認定時,一定要滿足“因公外出”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生交通事故時職工有故意違法等行為的,無論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還是非主要責任,均不能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