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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因作證

法律1.17W
證人因作證
證人因作證
新刑訴法在現行刑訴法第47條“證人證言未經法庭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規定基礎上,就完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提出近十項新規定,如明確證人出庭作證的啟動程序、增設審前會議法官聽取訴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意見、強制證人出庭作證以及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法律責任、證人的人身法律保護與經濟補償、警察證人出庭作證、被告人近親屬享有出庭作證豁免權,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屏蔽作證以及遠程作證等。

新刑訴法第187條、第188條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律責任更是作出嚴厲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拒絕到庭或到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進一步確立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採信規則,改變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基本不出庭作證的司法常態,將起到積極推進作用,應予肯定。

但是對比“鑑定人拒絕出庭作證,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的新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