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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諮詢一下何種情形下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法律2.09W
我想諮詢一下何種情形下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我想諮詢一下何種情形下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衝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採用紙介質,也可以採用電子介質。採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
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並應當定期異地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