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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買車, 貸款一方還款, 一方要負什麼責任

法律2.39W
夫妻一方買車, 貸款一方還款, 一方要負什麼責任
夫妻一方買車, 貸款一方還款, 一方要負什麼責任
義務,我國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因此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即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對共同債務應以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或夫妻任何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不分夫妻應分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連帶償還責任。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了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也包括夫妻共同經營所產生的債務,即雙方共同從事工業、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等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税款等。共同經營即包括了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的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來説,債權人也不因為債務人之間的離婚協議就喪失了要求一方償還借款的權利。
一、夫妻離婚如何處理債務?
看債務是否是為夫妻共同生活發展而欠下的債務而定。如果是一方為自身發展所欠,非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債務,那麼另一方在離婚後不承擔這個債務的責任。
如果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不分先後順序,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共同債務應以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或夫妻任何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由雙方協議清償,不分夫妻應分擔的份額,即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