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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監監外執行人員,決定部門

法律2.45W
收監監外執行人員 決定部門
暫予監外執行人員收監有哪些

應當收監執行的情形包括八種: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脱離監管的;


3、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7、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8、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