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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應當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法律1.84W
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應當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應當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款規定,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包括廣告設計者、廣告製作者和廣告代理人。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包括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報紙期刊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單位等大眾傳播媒介,以及利用自有或者自制音像製品、圖書、櫥窗、燈箱、場地(館)等廣告發布媒介發佈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關於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虛假廣告中的民事責任,《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虛假廣告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區分一般的虛假廣告和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來確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