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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人與合夥協議

法律2.22W
合作人與合夥協議
有限合作人和普通合作人的區別與責任

1、有限合夥企業的合作人承擔的責任:有限合作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作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同於普通合作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着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


2、有限合夥企業的合作人在不同情況之下應承擔責任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正常經營債務承擔。


《合夥企業法》僅在總則中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進行了規定:“普通合作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作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即有限合作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普通合作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企業債務的承擔。


3、普通合作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沒有爭議的,合作人包括有限合作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到底如何處理呢?即先由合夥企業承擔責任;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由普通合作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然後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作人進行追償。其理論依據在於合同相對性原則和表見代理制度。


上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有限合夥人只承擔有限責任”的相關內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限合作人只承擔有限責任,但是若有限合作人私自與他人或者企業進行交易,給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利益損失的,有限合作人也是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每一位合作人都應該遵守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開封律師。